111年1月1日(含)以後出生,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,其父或母在本縣已設籍一年以上者,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1萬元;但110年12月31日(含)以前出生之新生兒,仍適用修正前規定,生育津貼8,800元。